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5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和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萬4391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
為2萬1500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