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485號
原 告 陳志隆
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 律師
被 告 陳景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3月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庭第
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江美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485號
原 告 陳志隆
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 律師
被 告 陳景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3月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庭第
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