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7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4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47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十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意圖行竊以獲取財物,毫無他人所有物之概念,且前已有五次竊盜前科,又違犯本件竊盜犯行,素行顯然不良,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