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10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丙○○
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具保,茲被告已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繳納之保證金各新臺幣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丙○○、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各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先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王慧娟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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