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3236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
甲○○被告牛耳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壹萬柒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牛耳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牛耳公司)於民國95年5
月間與伊及訴外人經濟部工業局簽訂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計畫貸款合約書(下稱系爭研究貸款合約),由伊負責撥付經濟部工業局所貸予被告牛耳公司之新臺幣(下同)2,980,000元,並約定如有任何一期不依約清償本金、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時,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96年3月12日,伊再與被告牛耳公司、丁○○丙○○簽訂委任保證契約及授信約定書,由伊就前開借款負保證責任,如伊墊付保證款項,被告牛耳公司應即清償,如未清償,除應自伊墊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墊付日伊公告之基本放款利率計付利息外,且逾期6個月以內,另按前開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迨96年3月22日,伊依委任保證契約開具2,980,000元之保證函,並於96年4月11日撥付保證金額之借款予被告牛耳公司,詎被告牛耳公司未遵守系爭貸款合約書,於96年12月20日應經濟部工業局之要求匯還244,000元,97年1月18日又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被告牛耳公司所欠債務視為到期,伊因而於97年3月14日墊付2,736,000元(墊付時之基本放款利率為8.913%),被告牛耳公司應一次清償,並給付如附表㈠所示之之利息與違約金。
㈡被告牛耳公司另邀同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於
96年7月間向伊申請2,600,000元貸款,簽有促進服務業發展優惠貸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優惠貸款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自96年7月27日起至99年7月27日,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1.75%計付,嗣後隨郵政儲金利率調整而調整),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另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且喪失期限利益,除應一次償還欠款,並改按逾期時伊之基準利率加年息3%計付利息與遲延利息。惟被告牛耳公司繳納至97年3月15日之本息後即未再清償,計欠2,081,578元,及如附表㈡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㈢被告丁○○與丙○○既為被告牛耳公司上開二筆債務之連帶
保證人,自有連帶償還之責。為此,依系爭發展貸款合約、委託保證契約、授信約定書、系爭優惠貸款契約及借據起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發展貸款合約書、委任保證契約、授信約定書、保證函、貸款撥付通知書、96年12月3日經濟部工業局函、97年3月6日經濟部工業局函、促進服務業發展優惠貸款契約書、借據、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客戶查詢資料、還款明細等件為證,且被告經相當期日之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817,5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另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
┌──────┬────────────┬───────────┐│計息本金│遲延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計息期間│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㈠2,736,000│自⒊⒕起│8.913%│自⒋⒕起至清償日止,││元│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之1成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之2成計算│││││。│├──────┼──────┼─────┼───────────┤│㈡2,081,578│自⒊⒗起│7.23%│自⒋⒗起至清償日止,││元│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之1成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之2成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