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小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小字第八七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政玉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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