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小字第八七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政玉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