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三奇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理由欄第三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部分,應更正為「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事實理由欄第三項內關於「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顯係「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絲鈺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