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18號聲請人 江坤輝 即慶大企業行
統一編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豐圃┌───────────────────────────────────────────────────┐│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27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李小燕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41,267元│BJ0000000│96年4月5日││││限公司內湖分公司││││├─┼─────────┼─────────┼─────────┼─────────┼─────────┤│2│印佳實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75,260元│0000000│96年3月31日│││司│限公司汐止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