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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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6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樓(現於臺灣士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振堆 律師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96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是自行回來投案,之前不是逃亡,伊是怕被追殺,所以才會逃離臺灣,現在因為父母親年紀大了,伊想要回來面對(法院審判),不會再逃亡,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護照條例等及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就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自白不諱,就殺人罪則否認犯,兩案均經通緝,有逃亡之事實,及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6月5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6年9月
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經查,被告前有持偽造護照逃亡國外之事實,且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法定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並應自96年1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莊明達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