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2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美婷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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