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3年度交聲字第30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異議人甲○○男38歲
二三之四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異議人出生日期欄所載「000年0月000日生」應更正為「0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並已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可資參考。而裁定與判決同為法院表示意思之文書,故裁定如已宣示或送達,而發現有文字誤寫且未影響全案情節及本旨者,參酌上開解釋,原審法院自亦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上揭裁定中記載之異議人甲○○出生日期為民國31年3月22日,與卷附異議人不符,應係誤載,且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