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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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8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1歲
丙○○男36歲
(前列被告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貳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又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二、查被告甲○○、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加重強盜罪嫌重大,且該罪名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被告自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尹良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