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42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林國椿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書記官惠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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