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護照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0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湯明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尹良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