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桃簡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0歲
巷6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02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10庭
法官柯姿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