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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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0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柒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