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О八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來福選任辯護人湯瑞科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來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柯雅惠法官楊萬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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