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0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七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四千三百八十二萬三千五百五十六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五十九萬六千五百五十六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詹駿鴻法官姚念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