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280號
原 告 賴博禎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被 告 李哲雄
李連標
李連樹
李連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理由欄中第二、㈡部分關於「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
105年8月31日所測丈字第1637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
」之記載,應將「(下稱附圖)」之記載刪除;其餘事實理由欄
關於「如附圖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
105年8月31日所測丈字第1637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