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調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調字第13號
原告   陳秋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淑鸝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明確特定之訴之聲明、訴
訟標的,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4款、第244條第1項、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觀諸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雖於「內容」記載「①100年3月
被告曾淑鸝侵占新光段622地號一筆,面積半坪1(斗南鎮
)原地目為道路地,後改為建地,在此訴請法官判決將土地
全部歸還原告陳秋分。②101年被告曾淑鸝○○○鎮○○段
○○○○號分割事實。③105年8月被告○○○鎮○○段○○○
○號分割為2筆事實偽造文書。④以上2次分割要訴請法官
判決全部取消分割。」然未記載「訴訟標的」,即係根據何
種法律關係請求,復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
訴顯不合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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