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簡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清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春枝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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