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救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張文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間訴訟救助事件,抗
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3日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