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投小字第31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王峻瑋
賴科文
被 告 許品笙 即 許天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參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