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易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一號
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崇賢 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重行調查證據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盛喜法官洪兆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吳福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