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原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光明 訴訟代理人 王希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億柒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玖拾萬元,折合新台幣伍佰柒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陸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事項卡、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叁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