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0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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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0四六號
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甲○○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四九九一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毛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章宏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