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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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問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蘇皓明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蘇皓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蘇皓明遺產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蘇皓明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97年3月14日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仍未尋獲,前經本院以112年度亡字第5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公告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亦無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失蹤人蘇皓明自97年3月14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已逾7年迄今仍未尋獲,前由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此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2年度亡字第52號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核閱無誤。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 陳明 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佐。聲請人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首揭規定,於失蹤人蘇皓明失蹤滿7年後,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準此,失蹤人蘇皓明自97年3月14日失蹤,計至104年3月14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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