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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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金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緝字第628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肆陸壹零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汪金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6286號(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戒毒偵第222號,由本院逕行更正)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4610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1年3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屬違禁物,從而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規定之說明: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本件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之情形:㈠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檢
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殘留之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視為第二級毒品,屬於違禁物。
㈡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11年2月11日晚間7
時40分許為警查扣前開扣案物,嗣被告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犯嫌已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62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堪認本件確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且依法得單獨宣告沒收。㈢本院另核閱聲請人檢送之卷證資料,認為該甲基安非他命1包
亦無在另案偵查或審判中仍有做為刑事案件證據之必要。綜合上述,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菁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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