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74號原告 朱純芳 訴訟代理人 潘泓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制執行。依通說此項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而非該第三人主張此項異議權基礎之所有權、典權、質權或留置權。故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數為核定之基礎,例如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查封標的物之價值為一千萬元,則第三人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數為一百萬元(因債權人僅能就執行標的物取償一百萬元,超過之九百萬元仍應由第三人取回)。反之,若債權人之債權額為一千萬元,而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一百萬元,則第三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數即為相當於執行標的物價值之一百萬元(因債權人其餘債權額九百萬元,並不能就執行標的物取償)(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220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ꆼ確認原告對如附表所示建物所有權存在、ꆼ撤銷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9530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中對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建物之執行程序,查:
ꆼ如附表所示建物經本院民事執行處訂於民國103年10月8日為
第1次拍賣,最低拍賣價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400,000元,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03年9月16日南院崑102司執湘字第95300號通知在卷可稽(見補字卷第9-11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95300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ꆼ被告於本件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為27,254
,392元,業經本院調取本件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如附表所示建物之價值低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則原告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數額即以相當於如附表所示執行標的物價值為準。
三、是以本件如附表所示之建物價值即為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8,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莊淑雅附表┌─┬──┬───────┬───┬─────────────────┬──┬──────┬──────┐│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訴訟標的價額│││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編號1、2建││││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物最低拍賣價││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格合計)│├─┼──┼───────┼───┼───────────┼─────┼──┼──────┼──────┤│1│627│臺南市安定區安│3層樓│1層:90.77││全部│3,100,000元│││││定段2047地號│房、鋼│2層:111.22││││││││--------------│鐵造、│3層:58.85││││││││臺南市安定區安│加強磚│夾層:26.51││││││││定路258之14號│造、RC│合計:287.35│││││││││造辦公││││││││││室│││││││├──┼───────┴───┴───────────┴─────┴──┴──────┤│││備考│同段171-1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建物之增建部分(未保存登記)│8,400,000元│├─┼──┼───────┬───┬───────────┬─────┬──┬──────┤││2│628│臺南市安定區安│2層樓│1層:449.50││全部│5,300,000元│││││定段2047地號│房、鋼│2層:124.90││││││││--------------│鐵造、│合計:574.4││││││││臺南市安定區安│加強磚│││││││││定路258之14號│造、RC││││││││││造廠房│││││││├──┼───────┴───┴───────────┴─────┴──┴──────┤│││備考│同段同段171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號建物之增建部分(未保存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