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光岳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依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3,7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