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49號原告 吳明凉 原告 王秀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勝元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許勝元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許勝元合法提出異議,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不足41,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原告並應依起訴狀格式提出準備書狀(並應附繕本及證據),暨被告許勝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