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939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二六六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排球甜心」光碟貳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九十四年九月十八日確定,九十五年九月十七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之「排球甜心」光碟二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三二三三號)。扣案之「排球甜心」光碟二片,係被告所有,係供犯罪所用之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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