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23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參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於民國95年9月5日執行羈押。
二、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其聲請理由及卷證資料,認應准予提出新台幣3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林慧英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