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356號聲請人乙○○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實際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簡易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