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7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二五九四號、九十五年度緩字第二五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含IC板)叁臺、代幣壹佰伍拾陸枚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確定,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對本案扣押之電子遊戲機(含IC板)三臺、代幣一百五十六枚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含IC板)三臺、代幣一百五十六枚,係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復有前開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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