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353號聲請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5年10月12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郵局第34支局第2032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台中縣太平市○○里○○路○○巷○○號為通知『債權讓與通知事』,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簡易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