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311號聲明人丙○○
甲○○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以書面通知第四順位繼承人之文件;如第四順位繼承人已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或檢附已無第四順位繼承人之切結書。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