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簡字第39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瑋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2251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嘉瑋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嘉瑋於本院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嘉瑋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被告所為各次違反保護令之行為,係出於單一犯罪決意接續所為,侵害法益同一,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收受本院所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後,竟無視保護令之內容而未依指定之時間、地點前往完成處遇計畫,顯然漠視法令,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2251號被告陳嘉瑋男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嘉瑋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士簡字第6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6年2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9年9月1日核發109年度家護字第69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其應完成認知教育輔導及心理輔導各24週,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經臺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於109年9月15日以北市家防綜字第10930103411號函通知其自109年9月24日起於指定時間至指定處所參加認知教育輔導及心理輔導,惟其均未出席,而未完成保護令所規定之加害人處遇計畫,以此方式違反保護令之裁定內容。
二、案經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嘉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09年9月15日北市家防綜字第10930103411號函、110年2月17日北市家防綜字第11030018541號函、111年6月21日北市家防綜字第000000000
0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護字第69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送達證書、保護令執行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處理家庭暴力案訪談約制紀錄表、個案匯總報告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案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檢察官卓俊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柏睿參考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