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9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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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9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908號聲請人 張熙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12年度除字第9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張熙昌彰化商業銀行仁和分行111年12月1日60,000元K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