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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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0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洪靖婷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鴻騰烘焙事業有限公司徐嘉鴻 發支付命令,因徐嘉鴻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9,797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0,9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1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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