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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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32號原告 何運斤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 游孟輝 律師人訴訟代理人 宋銘樹 律師
朱敬文 律師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曾炳祥
林俊宏 陳高章 李光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8054號強制執行卷宗參閱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