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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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31號聲請人許麥金盆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家鋐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002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003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105004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52005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