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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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34號原告 汪金英 訴訟代理人 呂正成
紀培琇 律師被告 汪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參酌原告提出訴請分割之共有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與系爭不動產所在路段相同且屋齡、樓層數均相近之不動產,平均成交單價為每坪新臺幣(下同)119萬8,387元至122萬5,540元,平均為121萬1,964元,並參諸系爭不動產坪數35.171675坪,是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4,262萬6,804元(計算式:35.171675坪×121萬1,964元=4,262萬6,804元)。而原告就本件不動產之應有部分為二分之一,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131萬3,4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9,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