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87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8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878號聲請人 賴震汯 代理人 白昆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宇美璇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