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5號原告 劉鳳玉 被告 張先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緝字第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楊世賢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