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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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2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文禮
訴訟代理人 楊孟青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珍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瑞成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