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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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2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文禮

訴訟代理人 楊孟青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珍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瑞成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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