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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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198號
法定代理人 林青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嘉豪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711,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
二、具狀查報被告張嘉豪之實際住居所,並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被告張嘉豪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並應對其聲請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