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再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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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再簡更一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劉鴻偉
上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
再審原告 劉俊良
劉榮華 (即劉澤森之繼承人)
劉榮達 (即劉澤森之繼承人)
再審被告 劉哲良
再審被告 劉志雄
本件因原再審原告於本件訴訟期間出售其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故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2年9月1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ㄧ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原告應陳報請求權基礎、針對哪一件訴訟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再審原、被告確係何人?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