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再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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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再簡更一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劉鴻偉

上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

劉教座

再審原告 劉俊良

再審原告 劉榮賜 (即 劉澤森 之繼承人)

劉榮華 (即劉澤森之繼承人)

劉榮達 (即劉澤森之繼承人)

劉文宣

再審被告 劉哲良

劉鐘美珠

再審被告 劉志雄

翁忠健

劉英俊

劉泓廷

劉哲言

本件因原再審原告於本件訴訟期間出售其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故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2年9月1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ㄧ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原告應陳報請求權基礎、針對哪一件訴訟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再審原、被告確係何人?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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