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補字第61號
原   告  徐績
被   告  陳燕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燕逢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40元。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
一項內容為:「請求判令被告陳燕逢將私自裝設在原告坐落臺中
市○○區○○路○段000巷00號2樓房屋專有牆面上廣告拆遷,並
支付新臺幣(下同)六萬元精神賠償金、公開道歉及自占用起每
日200元之廣告利益所得、合計14萬元」等語。其中「公開道歉
」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屬於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第1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並依同條第二
項規定與財產權上之請求,分別徵收裁判費。依原告上開聲明內
容,其為財產權上之請求部分應徵裁判費1,000元;非財產上之
請求部分,應徵裁判費3,000元,合計4,000元。惟原告僅繳納新
台幣1,440元,尚欠新台幣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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