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449號
原   告  林吟謚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慶宗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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